双辽市人民检察院
起 诉 书
双检刑检刑诉〔2018〕193号
被告人徐某,男性,1992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92********,汉族,初中,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,因涉嫌诈骗罪,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,于2018年6月1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;因涉嫌犯有诈骗罪,经双辽市检察院批准,于2018年6月2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。
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诈骗罪,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2018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
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徐某从双辽市恒通租车行租了一辆灰色尼桑逍客越野车,之后徐某根据该车行车证上所有人是杨某某,做了一份与杨某某假的买卖协议,证明自己是从杨某某手里买的这台车。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虚构买车事实、隐瞒租车真相,将该车以125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甲,所得赃款被还欠款。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1.书证:扣押清单、发还清单、找回机车图片、价格认定结论书、案件来源、到案发案破案及抓获经过、无前科劣迹证明、户籍信息、谅解书、恒通租车行租赁合同、营业执照、转让协议、徐某与杨某某买卖协议、徐某与高某甲转让协议;2.证人证言:韩某某、高某乙、高某丙、王某某的证人证言;3.被害人陈述: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;4.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: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;5.鉴定意见:价格认定结论书;6.视听资料:光盘两张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此致
双辽市人民法院
检 察 员: 崔满
2018年8月13日
附:
1.被告人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。
2.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。
3.证人、鉴定人名单1份。